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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2018-02-08 国土资源部 慧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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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经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为全面组织实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 27 53095 27 14552 0 0 7163 0 0:00:07 0:00:02 0:00:05 7164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三调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国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国家直接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三调的主要任务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相较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三调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具体任务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或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4.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四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国家编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省、地级组织建设省、地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国家组织建设国家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实现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综合查询等功能;

(2)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四级土地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从县到国家的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三调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5.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三调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国家、省、地、县各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

三调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方式组织实施。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省(区、市)、市(地)、县(区、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制定并发布三调技术标准、统一调查和建库的程序、方法、成果、精度和验收要求。

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吸收社会机构参与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国土资源管理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协调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并参考各部门的调查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三)统筹部署,分步实施。

根据三调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部署三调工作,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前期准备和相关资料收集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获取遥感影像资料和生产正射影像图

(四)调查信息提取和调查底图制作

(五)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六)开展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七)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八)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共享服务云平台

(九)开展海岛调查

(十)开展统一时点变更

(十一)开展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

(十二)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十三)开展调查成果核查

(十四)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主要技术指标

1. 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组织制作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正射影像图,地方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将国土资源管理和相关部门资料以及原有相关数据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地类图斑

三调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一般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3.调查精度

原则上,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

为满足精细化调查的需要,各省(区、市)可统一提高最小调查面积。

4.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详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地方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分类,但须按照《工作分类》上报成果。

5. 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 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 000 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 000 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 000、1:5 000、1:10 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二)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

调查界线以国界线、零米线和各级行政区界线为基础制作,统一确定各级调查控制界线、控制面积,自上而下逐级提供调查使用。土地调查控制界线采取国家总体控制,国家负责统一组织制作以省级行政界线为基础的调查界线,确定省级控制面积;地方分级负责,省级负责省以下县级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与确定,县级负责县以下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与确定。

三调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各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批准后调整。

1. 调查界线的调整

调查界线使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

(1)国界线依据外交部提供的最新勘界资料调整;

(2)沿海零米线和海岛界线,依据海军司令部航海保障部(以下简称海军航保部)提供的最新海洋基础测绘成果调整,省级依据最新的遥感影像发现的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造成实地变化,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商海军航保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3)省、市(地)、县级调查界线,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由省统一组织,依据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对调查界线进行调整以使之与DOM匹配,经界线双方同意并提请双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线,界线双方有异议的也不得调整;

(4)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

国界线、零米线、省界线的调整由国家负责完成,市(地)、县级调查界线的调整由省级负责完成,乡(镇)级调查界线的调整由县级负责完成。各省县级控制界线制作完成后应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

2. 调查界线制作及控制面积确定

依据三调确定的坐标系、比例尺和国界线、零米线、省界线调整数据,由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进行坐标转换和界线更新,制作标准分幅数字化的国界线、省级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沿海零米线、岛屿界线图,作为省级调查控制界线,并制作全国及分省《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计算各省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提供各省(区、市)使用。

县级调查区域内,分区采用不同比例尺调查的,由省(区、市)提前统一组织将不同比例尺及相应的图幅号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全国土地调查办将依据所报比例尺计算该省(区、市)控制面积。

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依据国家下发的省级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数字化县级调查界线图,并制作全省及分县《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计算各县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

沿海省陆地与岛屿《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需分别编制,陆地与岛屿面积分别控制,辖区总面积(控制面积)等于陆地总面积与岛屿面积之和。

(三)遥感影像资料采购及调查底图制作

1. 遥感数据采购和正射影像图制作

为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统一采购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优于1米分辨率覆盖全国的遥感影像制作DOM。各地可自行采购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制作DOM,辅助开展实地调查,并将DOM成果汇交至全国土地调查办。

为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方自行收集2014年以后、优于0.2米分辨率,覆盖城镇村庄范围的已有航空遥感正射影像数据。原有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不能全覆盖城镇村庄的区域,可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补充。地方可自行采购最新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 调查信息提取及调查底图制作

为保障国家控制调查成果的需求,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在最新DOM(包括国家统一制作的DOM和地方自行制作的DOM)基础上套合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逐图斑对比分析数据库地类与最新高分辨率DOM地物特征的一致性,根据对比核查结果,提取不一致图斑,依据影像特征勾绘图斑边界。同时,根据数据库地类和影像特征,内业判断该图斑土地利用类型;对于影像特征无法明确判断土地利用类型的,提供与影像特征可能对应的2种土地利用类型选项。

全国土地调查办在最新DOM、不一致矢量图斑和参考地类信息基础上制作调查底图,下发地方开展调查工作。

在全国土地调查办制作的调查底图的基础上,地方土地调查办公室可结合相关资料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开展不一致信息细化提取工作,进一步丰富调查底图内容。

(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工作分类》,实地对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参照遥感影像,实地调绘图斑边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绘方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1. 地类调绘及补测

(1)各县(市、区)以全国土地调查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将调查底图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国土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部门调查数据,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图斑编号、地类编码、权属单位和其他属性信息;

(2)依据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一致的,无需重新调绘,直接标记,记录相关调查信息;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不一致的,进行实地调绘。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2. 变化图斑的调查举证

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全国土地调查办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1)地方未按全国土地调查办提取的地类调查上图的,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但对原地类为耕地,内业提取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地方调查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

(3)对全国土地调查办未提取的变化图斑,相对原数据库调查新增的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但对调查认定地类与影像特征明显一致的,可不举证;

(4)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不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

(5)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

(五)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对城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土管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六)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

权属调查原则上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

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重新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七)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按照《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制作坡度图。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耕地分为≤2度、2-6度、6-15度、15-25度、>25度(上含下不含)5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2度以上各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

2.关于田坎

(1)原则上耕地坡度≤2度的没有田坎,2度以上的田坎以田坎系数表示。田坎不能按图斑或单线表示。采用更高调查精度的区域,田坎可用图斑表示,但应保证省域调查精度标准统一;

(2)田坎系数原则继续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定的田坎系数。重新测算田坎系数的,须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重新组织测算,并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

3.关于可调整地类

可调整地类原则上只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现存可调整地类,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全部按耕地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K属性),同时标注种植属性。

4.关于建设用地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推土区可继承原数据库地类。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

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5.关于图斑标注

(1)耕地标注;

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坑塘和其他非耕种。其中,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苗圃及城市草皮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简易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和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其他非耕种是指近三年连续无种植行为且无休耕计划的耕地。

(2)建设用地标注;

A. 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盐田及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仓储用地的地类编码。工业仓储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进行标注。

B. 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数据库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地类;不论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C. 城镇外部的盐田及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为06或09),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D. 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数据库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E. 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水面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3)园地标注;

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园地,按园地调查,如原数据库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园地属性。

(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

对灌木覆盖度大于30%小于40%的图斑,按照草地调查,标注灌丛草地属性;对于草覆盖度大于5%小于10%的草地图斑,标注稀疏草地属性。

6.关于地类认定程序

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的图斑,实地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的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7.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8.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军队负责调查,并将成果移交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军事用地按实际地类调查,属于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为特殊用地。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需要举证。

9.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各地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10.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数据库地类不变。对于临时用地,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11.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

对于将原数据库中的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各地应说明原因,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形成省级报告,报至全国土地调查办。省级报告包括原因说明、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省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等。

12.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

(2)对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8米,北方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五、专项用地调查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一)耕地细化调查

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或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等。

(二)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国家统一将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县级土地调查成果上,形成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下发各地。各地需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

(三)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2. 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修订耕地分等国家级参数,修订和规范省级参数,以省为单位分县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全国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六、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三调数据库建设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地方分级建设、成果统一汇交的模式开展。各地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重新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

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

县级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支持三调成果公开格式,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数据成果,并通过国家质量检查。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调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调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要求,支持土地调查数据更新。

市(地)级、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由市(地)级、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逐级开展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以县级土地调查汇交数据库为基础,开展市(地)级、省级土地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建立市(地)级、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构建各级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为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全国土地调查办依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等,设计三调数据公开格式,规范建库软件核心功能,建立土地调查数据更新和维护机制,指导地方开展数据库建设与数据成果汇交工作。国家组织开展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全面检查县级数据库成果质量,并建设三调国家级数据库与管理系统,以及土地调查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实现调查数据的快速汇总以及分级分类共享,满足国土资源管理、社会各界对土地调查数据的服务需求。

为统一土地调查数据成果标准,规范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质量,确保三调各级数据库的顺利汇交和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各地采用的数据库建库软件应在实施建库前通过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的测评。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布测试标准和具体要求,采用统一的测试数据对数据库软件进行测评,并公告测评结果。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测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可根据本区域数据库建库软件实际情况向全国土地调查办申请组织分批次测评。数据库软件开发单位也可直接向全国土地调查办申请测评,纳入分批次测评。测评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海岛调查

对大潮平均高潮线以上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不与大陆相连的海岛进行调查与统计。海岛范围调查至零米等深线。

有常住居民的海岛,应实地调查。其他海岛,调查底图覆盖到的,调绘至底图上。调查底图覆盖不到的,依据相关资料确定其位置(经纬度),仅对海岛的名称(无名称的可编号)、地类和面积等进行统计汇总。

八、检查与核查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三调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的县市级自检、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三调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一)县市级自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各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并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

县级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级检查和汇总。市级组织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汇总,在全面检查县级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形成市(地)级检查报告报送省级检查。

(二)省级全面检查

县级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全面检查,确保全省调查成果整体质量。

省级在调查成果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三调要求,利用“互联网+”举证成果,对县市报送成果,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进行逐图斑内业比对,比对提取三调初步成果、上年度基础数据库和国家内业判读结果之间的不一致图斑,重点检查不一致图斑调查地类与影像及地方举证照片的一致性,根据内业检查结果开展外业实地核查,对外业图斑进行认定,并利用移动外业设备拍摄图斑实地照片。根据内外业检查结果,组织调查成果整改,编写省级检查报告;对整改后的县级调查成果,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

将通过省级检查的县级调查成果及检查记录一并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三)国家级核查

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对通过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核查。

对原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图斑、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原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图斑等,以及三调地类与国家内业提取地类不一致的图斑,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包括内业核查、在线外业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三部分。

内业核查以遥感影像和举证照片为依据,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进行逐图斑比对,全面检查图斑地类与影像及实地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对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及照片一致的,通过核查;对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及照片不一致、未提供举证照片、以及提供的举证照片不符合要求的,不通过核查。将内业核查有疑问的图斑反馈各省,由省级组织整改。

对内业核查结果不修改或修改不到位的,根据举证材料,进行内业复核;复核不能通过的,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队伍依据核查结果,对调查成果进行修正,并反馈地方予以确认,地方对全国土地调查办修正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未按时申诉的即视为确认。

(四)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与入库

国家级核查通过后,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各省提交的三调成果进行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数据成果的规范性、正确性,确保数据成果质量达标,数据汇总成果精确。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具体包括数据库检查、全国土地调查办修正不实地类、组织地方修改数据库质量和国家级成果入库四部分。

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按照三调数据库质量标准,采用人机交互的方式检查各省上报的数据成果,检查成果是否完整,各级数据关系是否正确,汇总逻辑是否完整等内容,并形成国家级数据库检查报告下发地方。

国家修正主要针对国家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直接组织技术队伍修正相关地区的数据成果,并形成成果修正和质量检查报告。修正后的成果下发地方。

地方对接确认主要是地方根据国家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意见修改数据成果,修改完成后与国家进行质量对接,由国家再次进行数据库质量检查。同时,能通过数据库质量检查的数据成果,地方与国家共同确认。

国家级成果入库工作。经过确认的数据成果,国家组织技术队伍开展数据库建设,利用统一的工具,按照国家级数据库建设要求,将数据成果统一写入三调国家级数据库,实现全国成果的集中管理与应用。

九、统一时点更新

三调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地方利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提取结果,与三调数据库对比,通过实地补充调查,开展三调完成时点与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的变化调查,通过增量的形式上报。

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县级组织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对本省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省级组织对各县级单位的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全省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县级单位的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对省级提交的统一时点增量数据开展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以及数据库更新入库工作。

十、成果汇总

成果汇总包括土地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成果汇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始调查成果汇总,第二阶段为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汇总。

(一)数据汇总

1. 县级数据统计

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省(区、市)确定的县(区、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为基准,按照三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县(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2. 市(地)级、省级数据汇总

按国家、省(区、市)分别确定的省(区、市)、市(地)行政区域调查界线、控制面积,对所辖市(地)、县(区、市)数据汇总成果进行检查,按三调规定的汇总内容和格式,以县级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市(地)、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3. 全国数据汇总

以通过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的县级调查成果为基础,逐级汇总县、市、省、国家级调查数据,汇总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二)图件编制

在成果汇总阶段,编制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根据需要,可按行政区域编制土地利用挂图和其他专题图件,县级挂图以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缩编,县级(不含)以上各级挂图以下一级土地利用挂图为基础缩编。

1. 县级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制

以调查底图为基础,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规定的图示图例,由数据库生成含有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地类属性、地理名称注记、地貌等要素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电子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和调查内容与原始调查图件一致。

2.土地利用挂图和专题图件的编制

土地利用挂图分为县级、市(地)级、省级、全国土地利用挂图。挂图成图比例尺应根据制图区域的大小和形状确定,县级一般选为1:5万或1:10万,市(地)级一般选为1:10万或1:25万,省级一般选为1:50万或1:100万,全国一般选为1:250万或1:400万,特殊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自由比例尺。

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各级土地利用挂图,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耕地坡度分级图以及各类专项调查专题图等图件。

各类挂图和专题图件编制时,应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CAD)等技术,通过制图综合取舍缩编而成。缩编时,应正确反映制图区域的土地利用分布规律、特点和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应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采用人机交互方式编制,应按《技术规程》规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统一的选取指标表示地类图斑,应定性定位准确、层次分明、注记正确、清晰易读。对图上的保密内容须作技术处理,以防泄密失密。

各类图件成果应在土地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云平台上发布,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

(三)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在成果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内容的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可统筹编写或单独成册。

1. 成果分析

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等级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写三调分析报告。

2. 文字报告编写

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以及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报告应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成果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的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以前调查成果的比对,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等内容。田坎系数重新测算的,需要编写田坎系数测算报告。

十一、主要成果

通过三调,将全面获取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

(一)县级调查成果

 1. 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3)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4)田坎系数测算成果。

 2. 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挂图;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 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4. 数据库成果

(1)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

(2)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5. 文字成果

(1)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县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二)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

1. 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

2. 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市(地)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图集;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 文字成果

(1)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4. 数据库成果

(1)市级、省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

(2)市级、省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共享应用平台。

(三)国家成果

1. 重要标准规范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2)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3)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4)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

(5)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

2. 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

3. 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第三次土地调查图集;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图集。

4. 文字成果

(1)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5. 数据库成果

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及遥感影像为一体的国家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二、三调成果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衔接

(一)衔接原则

全面对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和三调的工作、技术要求,本着“口径可比较、数据可分析、差异可处理”的原则,对历史调查成果进行分析和完善,并与三调衔接。

(二)衔接内容及要求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在此基础上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调查界线应依据最新提供的国界、沿海滩涂、各级行政区划等界线资料,对原调查的相应界线进行替换,并计算和调整各级调查区域的控制面积;建立土地分类对照表,根据《技术规程》要求,对各地类进行对照检查,经调整、补充调查后转换成三调《工作分类》;研究制定统一方法,建立统一的统计和分析口径,针对技术标准提升、政策要求变化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两次调查数据偏差,进行合理纠偏和修匀,保证数据可比性和延续性。

十三、实施计划

从2017年10月9日到2019年年底,开展三调工作,2020年汇总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并将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报国务院。

(一)2017年下半年

1. 组织准备

完成国家和省级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工作,省级以下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省级安排组建。

2. 技术标准准备

国家完成三调技术规程、实施方案、培训教材的编制。对地方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进行备案。

3. 宣传工作

国家制定宣传和舆情引导方案,开展有关宣传工作。

4. 启动遥感数据采集和制作工作

启动遥感数据采集,制作正射影像图(DOM)。

5. 启动调查信息内业提取工作

制定调查信息内业提取技术规定,利用正射影像图,对照最新变更调查数据库,开展调查信息内业提取工作,并陆续下发各地开展调查。

6. 收集界线资料

全国土地调查办收集国界线、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沿海滩涂界线、海岛等资料,提供使用。

7. 启动县级数据库建库软件测评工作

制定软件测评大纲和细则,制作软件测评数据。

(二)2018年全年

1. 完成遥感数据采集和底图制作

继续开展卫星遥感影像采集和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至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正射影像图的制作。

2. 完成调查信息内业提取工作

根据遥感数据采集和正射影像图制作进度,至201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调查信息内业提取工作,并陆续下发各地开展调查。

3. 完成县级数据库建库软件测评工作

开展县级数据库建库软件测评服务工作。

4. 技术培训

国家开展对省级调查人员和师资人员的培训;国家组织开展对承担三调国家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市县级国土资源基层工作人员,以及承担三调地方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5. 全面启动调查工作

各县级单位在接到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三个月内,完成县级土地调查工作,并按时上报到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在接到县级上报的土地调查成果两个月内,完成省级全面检查和整改工作,并按时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至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60%地区的土地调查工作。

6. 国家级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开发

根据建库需要,开发完成国家级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的软件系统。通过政府采购,购置相应的硬件设备。

7. 组织核查工作

制定核查工作方案和标准规范,开发核查软件,对省级上报的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开展内业核查以及互联网在线和外业抽查工作。

国家级内业核查工作在接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对国家级内业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地方;地方在收到国家反馈成果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复核调查、数据整改及省级检查,并由省级上报整改成果;国家在接到省级上报整改成果的三个月内,完成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以及数据库入库工作。

8. 全面开展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土地调查工作

9. 启动全国汇总工作

制定全国汇总工作方案,开发汇总软件,完成全国汇总的各项准备工作。

10. 其他工作

继续开展宣传、指导、检查、政策与技术研究等工作。

(三)2019年全年

1. 完成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至2019年5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国各县级的土地调查工作及省级检查工作。

2. 完成调查成果的核查和验收

至2019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以及数据库入库工作。

3. 统一时点变更

组织开展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数据统一到12月31日调查标准时点。

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国家采集覆盖全国的卫星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提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变化信息并陆续下发地方。

(四)2020年全年

1. 统一时点更新及数据汇总分析

2020年2月20日前,完成县级三调增量更新数据调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完成省级检查工作;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将各县级土地调查增量数据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三调成果初步汇总。

2020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统一时点增量更新数据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工作。

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三调数据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2. 向国务院呈报调查成果并启动调查工作总结和表彰

2020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呈报调查成果;之后启动调查工作总结和表彰工作。

3. 三调成果预检和验收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调省级成果预检和验收工作。

十四、实施保障

(一)实施要求

三调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整体控制、统一制作底图、内业判读地类,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国家核查验收、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

(二)国家和地方责任分工

1. 国家负责的工作

(1)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2)开展技术培训;

(3)组织开展宣传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4)省级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备案;

(5)统一采购遥感影像资料和生产正射影像图;

(6)统一制作调查底图;

(7)统一制作控制面积;

(8)开展检查和指导;

(9)指导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0)调查成果核查;

(11)国家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在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建设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12)国家级数据汇总和上报;

在省级数据汇总、验收基础上,汇总各类数据,形成国家级调查成果,上报国务院。

(13)组织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

安排经费、组织队伍,协助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成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

(14)总结表彰等工作。

调查结束后,对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2. 地方负责的工作

(1)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地方实施方案和细则,报上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备案审查后实施,其中省级制定的实施方案、细则和其他文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

(2)开展宣传工作;

按照三调宣传方案,分阶段组织、部署宣传工作。省级以下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面向全社会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3)开展各级培训;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国家编写的培训教材以及省级制定的细则,对各级土地调查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承担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4)确定承担单位;

公开择优确定各级调查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在任务发包时,须将承诺调查从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作为要件。

(5)核实调查底图和控制面积;

对提供的调查底图和控制面积进行核实,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报上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处理。

(6)确定省以下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

以行政区域勘界资料为基础,确定省以下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

(7)组织具体调查工作;

由省直接部署或由市(地)、县(区、市)组织具体调查工作,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完成调查任务。

(8)组织检查与指导工作;

组织检查与指导具体调查工作,及时了解、发现、处理三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请示。

(9)指导并组织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针对调查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提出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和调处。

(10)组织预检验收和核查;

根据有关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自检、预检、验收和数据核查,协助国家对县级调查成果的核查。

(11)开展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依据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开展省、市(地)、县级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建设。

(12)进行成果汇总;

以县级调查数据、图件、报告等为基础,汇总省、市(地)级各类成果,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13)进行调查工作的总结与表彰。

调查工作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表彰。

(三)保障措施

1. 组织保障

(1)组织实施机构;

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各地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实质参与进来,共同负责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下设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联合工作组,由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分别负责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工作。

(2)调查机构。

具体调查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由专业队伍承担,有能力的国土资源部门可自行开展调查。

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土地调查工作经验(近五年中承担过土地调查任务);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国家级任务的专业队伍须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通过国家组织的三调培训,参加省级或市县级任务的专业队伍须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组织的三调培训;专业队伍中应有30%以上技术人员通过培训。

自行开展调查的县级单位,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审核,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2. 政策保障

(1)编制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系列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调查技术规程、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针对调查中涉及部门统计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空间重叠、法院查扣地调查、军用土地调查以及权属界村组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应的调查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2)土地调查数据是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耕地质量提升、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三调工作完成之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出让等土地管理工作,均以三调成果为依据;

(3)充实调查工作人员和技术队伍,保证调查经费,并加强经费监督审计。各地及时将调查数据报国家汇总,保证国家调查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现势。国家级土地基础数据库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平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整治审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城镇低效用地开发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均以三调数据库为准。

3. 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执行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全国土地调查办根据需要统一制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及地类认定的技术规程规定,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制定统一的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规定和规范,并结合本省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市(地)、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调查规范、标准和细则,制定调查的具体方案。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

全国土地调查办和地方土地调查办公室成立技术专家组,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邀请部分土地管理领域的老专家、老领导,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巡查、咨询、考察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调查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重大政策问题。

4. 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各地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三调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国家、省、地级分级负责检查验收。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由地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预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省级汇总成果验收。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国家对省级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外业抽查核实,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调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按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4)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本次调查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每个调查区设立第一责任人,将数据真实性与干部考核挂钩。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5)建立项目监理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投标确定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质量把关严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推行项目监理制。没条件的地区,也可从项目承担单位抽调技术人员交叉监理,全程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由项目监理机构在规定的权利和职责下开展日常监理工作。项目监理实施前须制订规范的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委托方、监理机构和项目承担方的权利和职责。项目监理实施须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6)建立事后评估制度。

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后,由统计部门组织开展事后评估,对调查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

5. 经费保障

三调经费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通知》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三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共享应用

三调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与各部门共享并用于宏观调控和各项管理。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相关成果由各部门共享,充分发挥土地调查成果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撑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作用。同时,通过成果集成,满足科学研究、社会公众等对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需求,实现调查成果广泛应用。

来源: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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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范芷睿  审核 / 杨长龙

指导:万剑华教授(微信号wjh182666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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